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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79 |
|---|---|
| 事项编码 | cgcf0179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物业管理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由股室的负责人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由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听证费用。③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④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5.决定责任:①由股室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拟予行政处罚的建议;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②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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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物业服务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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