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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11 |
|---|---|
| 事项编码 | cgcf0211 |
| 事项名称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 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市政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由股室的负责人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由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听证费用。③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④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5.决定责任:①由股室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拟予行政处罚的建议;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②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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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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