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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36 |
|---|---|
| 事项编码 | cgcf0236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
| 承办机构 | 园林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①由股室的负责人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①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 依法应当听证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依法组织听证,由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听证费用。③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④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5.决定责任:①由股室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拟予行政处罚的建议;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②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①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罚款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以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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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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