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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无照经营商贩的查封扣押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cgqz0001 |
| 事项名称 | 对户外无照经营商贩的查封扣押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市容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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