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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cgjc0002
事项名称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本)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承办机构 物业办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向被抽查单位告知抽查内容、抽查范围、抽查重点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图集等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指令整改书。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移送执法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提交指令整改情况报告的项目进行复查并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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