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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扬尘的环境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cgjc0004
事项名称 对建筑施工扬尘的环境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旗住建局委托执法)
承办机构 规划监察股
责任事项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审查→决定→整改→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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