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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cgzs0001 |
| 事项名称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市政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①公示告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②并对收取对象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向被征收人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②对申报材料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总平面示意图进行审核。③对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进行现场勘察和核定。 ④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3.决定责任:①作出征收决定,②开具缴款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①定期检查,对于建设单位及时缴费进行监督,②对未及时缴费的建设单位催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告知→决定→征收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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