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城管局

渣土处置费征收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cgzs0002
事项名称 渣土处置费征收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承办机构 市政监察股
责任事项
1.公示责任:①公示告知建设渣土处置费收费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②并对收取对象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向被征收人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②对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委关于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新建工程规划用地总平面示意图、工程项目首层平面图和剖面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③对上建设工程基础进行现场勘察和核定。④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3.决定责任:①作出征收决定,②开具缴款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①定期检查,对于建设单位及时缴费进行监督,②对未及时缴费的建设单位催缴渣土处置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告知→决定→征收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