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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备案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cgqt0001 |
| 事项名称 | 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备案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政府规章】《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申请人的设置申请材料后,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批准,户外广告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承办机构 | 市容监察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 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备案的户外广告管理和广告牌匾设置管理的所有者、使用者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审批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审批手续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野蛮、粗暴执法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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