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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前期招中标备案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cgqt0002 |
| 事项名称 | 物业前期招中标备案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责任主体 | 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物业办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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