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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cgqt0003 |
| 事项名称 | 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 |
| 设定依据 |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环卫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①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斫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③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科室领导决定。④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经克什克腾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情况,并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3.决定责任: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按有关规定告知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③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送达责任:①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当场送达。③当场不能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行政当事人的许可后检查,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场所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公告→申请→受理→审查→告知→决定→签订合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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