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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备案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cgqt0005 |
| 事项名称 | 物业合同备案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但不得侵犯房屋买受人的利益,并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责任主体 | 综合执法局 |
| 承办机构 | 物业办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物业服务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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