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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69644000913001000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责任主体 | 财政局 |
| 承办机构 | 政府采购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①制作《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不得将调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调查无关的事项。 3.审查责任: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②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4.告知责任:①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②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5.决定责任:投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拟定意见→裁决→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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