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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czcf0007
事项名称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责任主体 克旗财政局
承办机构 政府采购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④ 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②审查完毕,应当出具审查报告;③ 审查应当3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意见责任: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组织听证。

6.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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