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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的处罚

权力序号 28
事项编码 czcf0028
事项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的处罚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责任主体 克旗财政局
承办机构 政府采购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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