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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7 |
|---|---|
| 事项编码 | czcf0067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财政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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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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