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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3 |
|---|---|
| 事项编码 | czcf0073 |
| 事项名称 | 对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令第104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责任主体 | 克旗财政局 |
| 承办机构 | 综合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①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 指派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出示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执法证;③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调查笔录,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④ 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审查责任:①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调查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②审查完毕,应当出具审查报告;③ 审查应当30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意见责任: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组织听证。 6.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令第104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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