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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权力序号 | 1 | |
|---|---|---|
| 事项编码 | 12150425MBOU08341W4000875001000 | |
| 事项名称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由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档案馆 | |
| 承办机构 | 综合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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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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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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