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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dacf0005 |
| 事项名称 | 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档案馆 |
| 承办机构 | 综合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①依法受理检查发现或举报、投诉、移送的案件;②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出示执法证件;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调查责任:①调查处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④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⑤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⑥对办案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3.审查责任:①调查终结,档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及其他依法可作为证据的进行审查,是否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4.告知责任: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③作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个人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5.听取意见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决定责任:①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②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③ 制作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记录,依法作出决定。7.送达责任:①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2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①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②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③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⑤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档案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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