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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授权或批准 "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12150425MBOU08341W4151075003000 |
| 事项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授权或批准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档案馆 |
| 承办机构 | 编研利用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③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受理;④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和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注初审意见,交由分管领导复审。 3.决定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综合评估拟公布档案的价值和可能带来的影响,认为可以公布的签发公布意见,认为不可以公布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2.【部门规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有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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