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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fgxk0003
事项名称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办结。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或补充的材料。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予以审批。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本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办结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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