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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fgxk0004 |
| 事项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办结》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办结(一)》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或补充的材料。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符合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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