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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645U4000804001000 |
| 事项名称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设定依据 |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管人员对履行职责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下达监测任务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报推荐→汇总审核→进行表彰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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