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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645U4151004006000
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全文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内发改投字【2017】1490号) 第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盟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旗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所在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关及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   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备案机关及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依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受理,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正补正。
审查责任:发现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项目填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形的,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对备案予以撤销。
决定责任:予以备案的,通过在线平台出具备案告知书。
其他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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