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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管理权限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fgqt0002 |
| 事项名称 | 旗县管理权限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 |
| 设定依据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审批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依申请进行受理。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决定责任:完成法定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决定。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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