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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管理权限内商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fgqt0003
事项名称 旗县管理权限内商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审批办公室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依申请进行受理。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决定责任:完成法定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决定。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制定价格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 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 →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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