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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645U4151059001000 |
| 事项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 设定依据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 (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包含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三)主要仓储设备器材情况; (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如旗县没有设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由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不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依企业申请进行受理,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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