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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645U4151059001000
事项名称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设定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油仓储单位基本信息; (二)仓储设施基本信息(包含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三)主要仓储设备器材情况; (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如旗县没有设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由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如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由粮油仓储单位统一备案。不在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的库区,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依企业申请进行受理,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审查责任: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认为粮油仓储单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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