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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645U4001059001000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0号)于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章 第九条规定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粮食仓储设施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备案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依企业申请进行受理,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审查责任:对企业备案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
决定责任:认为收购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其他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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