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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645U4151060002000
事项名称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依企业申请进行受理。
审查责任: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决定责任:予以备案。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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