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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645U4151004005003 |
| 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第7号令)“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规定。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依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受理,备案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正补正。审查责任:对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决定责任: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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