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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645U4152004007000
事项名称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机构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依法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加强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十三条第四款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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