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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fgjc0002 |
| 事项名称 | 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修正)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能源安全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提交或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不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及出具评审报告的时间)20个工作日内 不能做出审批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下发批复文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核准、初设、竣工验收等生产建设环节进行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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