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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fg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煤矿企业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发布,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能源安全股 |
| 责任事项 |
1.立项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作出准予备案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备案材料简单,可以在受理阶段作出同意备案决定的,可以与受理阶段合并进行。 3.决定阶段:依法公开作出的准予备案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备案证明文件。 4.事后监督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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