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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fgjc0004 |
| 事项名称 | 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
| 设定依据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发布,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修改)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能源安全股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4.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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