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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建设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fgcf0001 |
| 事项名称 | 对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建设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及追责依据 1.【地方性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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