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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外50米以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的处罚 "
| 权力序号 | 10 |
|---|---|
| 事项编码 | fgcf0010 |
| 事项名称 | "对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外50米以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0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行伐、剪树木,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 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50米以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由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能源与电力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外50米以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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