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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
| 权力序号 | 18 |
|---|---|
| 事项编码 | fgcf0018 |
| 事项名称 | "对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能源与电力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供电企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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