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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权力序号 | 4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99524000109022000 |
| 事项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四十一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给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决定(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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