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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权力序号 10
事项编码 gaxk0010
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工作规范】《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 第一章 受理 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常住户口所 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须由其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逗留签注,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 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部队或者 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 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 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 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往来港澳 通行证、签注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 境管理部门受理。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管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给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决定(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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