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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权力序号 21
事项编码 gaxk0021
事项名称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设定依据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591 号第一次修订,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管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一次修订,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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