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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审批
| 权力序号 | 23 |
|---|---|
| 事项编码 | gaxk0023 |
| 事项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①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②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③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④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2.受理责任:①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受理条件,应当填写申请表。③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3.审查责任:①对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②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决定责任:①户政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迁入户口的决定。 5.实施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发放户口准迁证。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二)假报户口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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