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淫秽物品签定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gaqr0001 |
| 事项名称 | 淫秽物品签定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第八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3.【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需要认定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淫秽物品条件的作出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将作出的认定意见送达相关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依法查获的淫秽物品全部登记造册,集中统一销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执法民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淫秽物品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从事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