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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签定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gaqr0001
事项名称 淫秽物品签定
设定依据 "1.【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2.【部委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第八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3.【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需要认定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淫秽物品条件的作出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意见。

4.送达责任:依法将作出的认定意见送达相关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依法查获的淫秽物品全部登记造册,集中统一销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执法民警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淫秽物品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从事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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