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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gaqr0003
事项名称 临时身份证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确认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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