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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gaqr0005
事项名称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本)(1985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确认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认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认可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认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认可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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