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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权力序号 | 5 |
|---|---|
| 事项编码 | gaqr0005 |
| 事项名称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本)(1985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确认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认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认可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认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认可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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