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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gaqr0007
事项名称 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办理户口注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本)(1985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行有效)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确认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三)项 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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