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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
| 权力序号 | 9 |
|---|---|
| 事项编码 | gaqr0009 |
| 事项名称 | 户口注销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 第四节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按照《内蒙古公安机关注销删除重复户口的工作意见(试行)》,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 第七十八条 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七十九条 对注销户口的公民,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并在居民户口簿内页上进行户口注销登记。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不收回居民身份证。 "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确认,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确认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三)项 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范的,由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登门向群众赔礼道歉,并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离岗培训、行政处分等。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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