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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权力序号 | 11 |
|---|---|
| 事项编码 | gaqr0011 |
| 事项名称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签发证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响应责任: 1、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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