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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权力序号 | 13 |
|---|---|
| 事项编码 | gaqr0013 |
| 事项名称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签发证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响应责任: 1、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受理过程中冷、硬、横、推; 2、违法法定程序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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