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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gajl0001
事项名称 对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的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管大队
责任事项

1.制定奖励方案:依法科学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条件、程序等内容。

2.初审责任: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办案部门填写申请表,案件办理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审定,需要公示的进行公示。

3.审核责任: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审批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领导、财务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5.执行责任:办案部门将举报奖励发给举报人,备案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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