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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gajl0002 |
| 事项名称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需理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审核责任:确认举报属实后,组织报批审核,相关利益人不得作 为评委。 3.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审核程序报局党委研究决定,进行奖励。 4.其他法健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彻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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